律师会见哪些案件需要批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案件或刑事拘留阶段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才能够进行律师会见,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案件当中:
1.第一类是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以及触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在这类情形下,律所需得侦查机构的事先批准方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会面。
2.其次是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犯罪行为。
3.最后一类则是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处理,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处于羁押状态或是受到监视居住的限制。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