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 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 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贩 毒 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