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逃避履行的,可以由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后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