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六个月后自动解冻。但是执行人申请延长时间的,会进行续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扩展资料: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6个月以后自动解冻。我国均采用法官到银行现场冻结方式。即县一级人民法院出具“银行账户冻结通知书”后,由两名法官持有并向开户银行出示身份证或法官证,即可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立刻协助执行。一般当场办理完毕,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阻碍,更不能延期执行,否则以涉嫌“拒执罪”或“妨碍公务罪”论处。银行存款冻结最长时间为1年,到期后因案件需要的,可以续冻,但仍然不能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