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况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对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列举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但基本上为199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吸收、涵盖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