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
(1)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
(2)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1)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即刑期增加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