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3、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4、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