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防止其互相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具有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准确适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果适用不当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审查逮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不能充分介入审查批捕程序,有可能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本文在列举现行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健全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模式提出探讨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