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中断对案件的侦察、起诉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后做出判决,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未获缓刑的,需要收监服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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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案例
近日,莆田市梧塘派出所通过视频研判、蹲点守候,在梧塘镇前东坡村路旁抓获涉嫌盗窃的网上在逃人员熊某。
经查,2015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熊某窜到梧塘镇某鞋厂员工宿舍内,偷走一部苹果6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对犯罪嫌疑人熊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但在取保期间,熊某违反规定,经多次传讯,拒不到案配合调查。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熊某取消取保候审转刑事拘留,并对其网上追逃,直至再次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