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当庭宣判,一是担心判决拿不准,怕出现问题,二是当庭宣判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时间紧,怕来不及。
2、我国诉讼案件的宣判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庭宣判,二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及其后果,计入庭审笔录,并于所定时间对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
3、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诉讼判决书必须在宣判后的5日送达,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判决书必须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这也为当庭宣判增加了难度。尤其是有些案件,主审法官撰写后还要经过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批,5天或者10天根本做不到,所以,很少会当庭宣判,只能择期宣判。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