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交通事故中的误工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因恢复治疗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费;一种是死亡受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损失。以上两种误工,被误工人员有权要求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家属的误工赔偿权利是有限制的,限定在死亡交通事故案件中。非交通事故死亡案件,通常不会存在家属误工费的问题。那么,非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家属因事故不能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损害应当如何算呢?
事实上,这个时候应当将其并入护理费的范畴,也即家属因护理伤者恢复健康的需要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收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事实上与误工费几乎相同,只是在聘请护工的时候,可以参照当地的护工标准来进行。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车祸陪护家属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死亡家属误工损失的计算可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用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其中误工时间的确定需要尤为注意,其应当为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至石头火化或下葬之日止。同时还需注意误工损失可以计算的被误工者人数问题,通常而言,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亲属可获赔偿的人数不应超过3个,超过3个的,也只能按照3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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