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侦查人员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的,不能期望侦查人员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与信息。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人员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人员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侦查人员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所以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强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人员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官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并以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只有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因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侦查活动和有罪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有些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向检察官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的意见,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人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关心侦查人员向检察官移送了什么证据。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人员的证据体系下可能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官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人员直接的、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材料和意见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反复斟酌,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