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二审: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刑事诉讼二审: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2、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行政诉讼二审:
1、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