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辩护历来是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成为律师执业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面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案件,如何辩护选择突破口,如何做到敢辩和善辩的统一,是执业律师面临的棘手问题。通过“3?30”案件的办理,我们认为执业律师应充分阅卷,不占有卷内的材料就不能提出充实的观点。我们认为任何先进的生产工具都应在实践中接受检查,由于时间、地点、多种环境的限制,先进的生产工具也未必是周全的,也存在不断完善,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机械故障则是各种因素形成的,能在瞬间产生,也能在瞬间自行排除。因而对联锁自控装置提出了质疑并以事实和证据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在注重事实的同时也同样不能忽视法律规定,事实和法律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双刃剑,针对我国刑法第114条立法上的不完善,辩护人指出起诉书指控“特别严重后果”的界定不妥。遗憾的是由于取证难度的现实状况,一审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无法充分核查,仅在判决中列明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并体现在实体的量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