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辩护职能的第一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根据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一些程序性司法文书及其它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但由于我国以往不重视程序,程序性的材料,往往不被人重视,但是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除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说明律师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可以依法回答、解释。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与其通信的内容应当经过看守人员审查,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三、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掌握了必要的案情,经过防呢系后,认为如果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应在法院阶段。
四、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经过上述三项工作,律师可以就了解的案情,有针对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辩护意见,提交公诉人,供公诉机关参考,同时也是律师和公诉人对案件的良好交流。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对于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律师可以依据案情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六、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如受到刑讯逼供或同监室人员的欺侮等,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决。
七、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安慰: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见面和通话,所以,难免心理上出现孤独、无助的表现。而律师会见时,可以传达一些其家属的情况,如孩子上学、老人身体健康等情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况,也可以传达给其家属,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抚慰,心理平和,而充满希望。
八、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据法律规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在客观上认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构成了犯罪”,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还是相当多的。在实践中,可能有的律师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容易使人认为作用不大。因此,辩护律师不能只查阅一下案件的程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见面就完事大吉了,这有违于辩护律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