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阶段的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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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批捕阶段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没有证据只有笔录的不能作为定案标准,证据应当具备客观,关联以及合法性,案件证据与案件发生过程与结果应当一致,证据应当与案件情节一致,证据结论与案件一致。

批捕阶段的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一、批捕阶段的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只有笔录,没有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标准

1、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认识不仅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

2、证据采信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

(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证据不足

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即未达到上述四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1、第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第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证明,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以及行为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所有这些环节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所必需的证据,均可视为证据不足。总之,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要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具备,就是证据不足。

3、第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者说全案证据)未排除矛盾,证明结果不具排他性。如果定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在疑点,矛盾没有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惟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对于凡是证据不足(即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的案件,应当根据“疑案从无”规则,由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与合法性不符,应当视为证据不足,案件证据与定案有矛盾,证明结果不具排他性,应当视为证据不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有罪,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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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应该说笔录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但如果司法部门只有批捕阶段的笔录,没有其他关于刑事案件的任何直接证据,那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了不能轻易的相信口供,这样的话,人民法院直接凭借批捕阶段的笔录作为定案证据,明显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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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在了解一些关于审查起诉方面的相关问题,所以我想问问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笔录?
[律师回复]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
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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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做完笔录之后后面还会叫你吗
如收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传唤通知函,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前往接受讯问。完成口供记录后,通常不会再收到重复传唤通知,也无需再次前往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如提供错误或不完整信息,政府调查人员可能会再次传唤您以获得更全面的信息。此外,若您被怀疑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可能要求您重新进行口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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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阶段是走到哪个阶段了?
刑事案件批捕阶段就是走到了审查起诉的阶段;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所拥有的权利,在证据是否齐全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给予起诉,如果在侦查的过程中证据不齐全的话,那么还可以进行退侦,重新找齐证据来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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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弟最近在开车的时候,不下心发生了一点事,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帮职位解决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第
一、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二、审查管辖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
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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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逮捕, 派出所又要我做笔录, 这样合法么
[律师回复] 不批准逮捕只是没有逮捕的必要,不代表不构成犯罪,也不代表判刑后不会收监。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相反,取保候审期间随时可能被司法机关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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