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笔录,没有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标准
1、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认识不仅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
2、证据采信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
(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证据不足
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即未达到上述四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1、第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第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证明,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以及行为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所有这些环节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所必需的证据,均可视为证据不足。总之,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要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具备,就是证据不足。
3、第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者说全案证据)未排除矛盾,证明结果不具排他性。如果定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在疑点,矛盾没有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惟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对于凡是证据不足(即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的案件,应当根据“疑案从无”规则,由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与合法性不符,应当视为证据不足,案件证据与定案有矛盾,证明结果不具排他性,应当视为证据不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有罪,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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