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律师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如果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名义提出申请,律师也可以提供诸如代书等法律服务。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终审判决宣告前,无论案件处于什么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均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承办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采取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