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约定的条款属于约定损害赔偿。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则是法定损害赔偿。相应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应指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内容,而“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则主要是指法定损害赔偿额无法认定。在理论上,约定损害赔偿一般要优于法定损害赔偿而生效,这一规定正是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合同优先规则的具体反映,有约定的损害赔偿应
首先执行约定赔偿,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的损害赔偿。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的参照央行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应没有约定违约金,
其次是实际损失额难以确定。只有在两种情况均具备的情况下,才可参照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