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的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是需要证据充分的,有的案件可能是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时候人民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因此,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可以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