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晓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被告人杨晓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
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