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拓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侦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