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退侦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其它一些原因导致不能进行批捕,这种情况下,法庭是不可以进入审判阶段进行案件审理的。诉讼案件的司法审理程序是非常严密的,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严密性,是不允许跳过某一个环节而进入到另一个环节的,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