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辩护活动,这种形式的辩护是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虽然未成年人拒绝辩护是自己的意志自由,而司法机关也不得将其沉默或者拒绝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但是自行辩护作为一种直接的言辞证据,对最后的定罪量刑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从此处就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拒绝自行辩护等于就是放弃了一次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在实践中,拒绝自行辩护的理由可能有很多,除了是因为抵触心理的不配合,还有可能是因为知晓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自身言语等表达能力不够成熟,寄托于委托辩护等,害怕自行辩护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虽然我国辩护的方式不只自行辩护一种,但是自行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认罪态度,绝对会影响着法官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如果未成年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皆不进行自行辩护,那我们应该通过监护人为其委托辩护人,或者司法机关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以保证对未成年人权利最好的救济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