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对于刑事辩护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的问题,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中,律师至少可以提出五份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份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刑事立案后至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提出,作用是促使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并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还要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尽可能多地了解案情。综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向办案机关了解到的案情,提出第一份法律意见书。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那么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建议办案机关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那么法律意见书应着重阐述犯罪嫌疑人罪轻、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减轻或从轻情节等等,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份法律意见书应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至检察院批捕前向检察院提出,目的是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向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专业性法律意见书能够促使检察院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第三份法律意见书应在逮捕后至审查起诉阶段初期提出,目的是让同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再次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对羁押性必要审查裁量权。因此,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是再次争取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良好方式。
第四份法律意见书应在阅卷后及时提出。阅卷后,辩护律师应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核对相关证据和事实,综合整个案件事实提出第四份法律意见书,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围绕着建议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变重罪名为轻罪名、作出免于刑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等进行阐述。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前,最好与承办检察官预约时间,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以口头形式向检察官阐述辩护意见,这样有利于承办检察官直观了解辩护律师的意见。
另外,若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那么辩护人应在补充侦查后第一时间复制补充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份法律意见书是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至开庭前提出,最好是合议庭阅卷前提出。该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作出回应,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防止合议庭先入为主并顺延公诉机关可能错误的思路。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应紧密跟踪案件进展,在不同的阶段,不同案件的节点,结合案件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提出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书,用积极、主动表达法律意见的方式来影响和引导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