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不大,社会危险性不大。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被评估后,价值仅为2000元,非常接近盗窃罪的界限,事发后也将车子归还了受害人,这个要和被盗货物价值比较大而且已经损害或者不能返还的盗窃行为相区别开来,因此我当事人所犯的罪行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在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已经主动、如实地供述了盗窃电动自行车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从未改过口供。且其已从此次的遭遇中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过自新,因此其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
3、被告属于初犯、偶犯此次行为之前,并无犯罪记录,也没有收到任何行政处分,是初犯、偶犯,其本质上并不坏,是一个好孩子,因此请贵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涉世未深,年少无知,虽然已为22岁,但是其从男孩子生理特征来看,其实并不成熟,因此外在环境的压力,又想贪玩上网,加上朋友的怂恿和诱惑,很容易犯下错误,因此当知道自己所犯下的不仅仅是一个错误,而是犯罪的时候,非常后悔,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能以一种非常宽慰的方式、非常包容和平和的态度来拯救他,给他处以最轻的刑罚,我相信他会非常的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自由和机会,也会深深的记住今天庄严法庭下的感恩,因此我祈求法官能高抬贵手,仅仅对他单处罚金,因为你们不仅挽救的是一个少年的前途,而且还是一个完整的家。综上所述,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和从犯情节,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其系初犯、偶犯,同时涉案金额不大,损失已经全部追回等情况,对其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