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案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开庭之前,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并进行了必要的了解调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被告系初犯,没有前科,且犯罪的情节较轻,在犯罪行为实施后能够很快将被抢物品归还被害人,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这就表明了被告已有悔改之意,所抢的物品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故社会危害性较轻。
其次,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此次犯罪是有其社会根源的。
第三,被告人让别人将被抢物品归还被害人,表明了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并在积极努力的想改正错误,且认罪态度较好,对于这样的被告不宜长期与各种罪犯关押在一起,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机会,否则会对他产生不良的影响。
第四、法律无情人有情,被告触犯法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制裁只是手段,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刑罚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治病救人,让他改过自新。而被告自案发以来,相当自责、痛心,写出了深刻的悔过书,对他而言,内心的愧疚是永久的、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目的而言,刑罚的教育作用是最主要的。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情况,恳请法庭从挽救被告的角度考虑,从轻予以判处!
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以暴力、胁迫等情况夺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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