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骨龄鉴定为17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蔡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属于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生存竞争相当激烈的今天,被告人刘毛毛才铤而走险,走上不法之路。可以说,其做案时的主观恶性较小。
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三、被告人系初次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乱纪行为,此次属于初犯。被告人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作案后即被抓住,被害人的财产也已经悉数返还,他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上的物质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聋哑人、且是初犯,其经辩护人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诚恳悔过。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辩护观点,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