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交通事故护理等级时,依据相关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