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罪辩护和最轻辩护以及轻罪名辩护都不能称之为辩护策略。在个案中,辩护律师选择什么样的辩护思路要依据事实基础。不能把辩护思路与案件事实割裂开来。我相信大多数刑辩律师都是有良知的,不会为了无罪辩护而无罪辩护。
其次,最轻辩护是建立在有罪的基础上。所谓退一万步讲,也是假设被告人有罪的,与先前所作无罪辩护相矛盾。
再次,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但辩护律师认为假如无事实、无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要选择无罪辩护。很多律师在做无罪辩护之后,经常以退一万步讲的名义做量刑之辩,这一方面是对案件的把握不准不自信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是对案件把握不准,害怕无罪辩护失败又没有做最轻辩护的话,会产生很大的损失。
最后,建议法院将定罪和量刑按照相关程序分开审理。先定罪、后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