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检察院检公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