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关于刘某被公诉故意杀人一案,根据当庭获得的新证据,辩护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
一、沈某证言与其余四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都不符合,差异太大,不宜认定其真实性。
二、沈某是听见其母亲呼喊说被告人被害人打起来了,然后才出门查看,可见沈某母亲更能完整目睹案发情况,为何不搜集沈某母亲的证言侦查方的粗放工作方式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证人证言多处矛盾。
三、唐某的证人证言和本案其余四位证人都不符合,也和被告人供诉不符,无法印证,属于孤证,无法认定。
三、钟某证明其发现被告和被害人的时候,双方正在抓扯,这仅仅是普通斗殴或者纠纷,但被害人用石头砸被告人头部,就导致了性质的变化,被害人是对被告人行凶,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被拉开后,被害人依然挣脱,继续去殴打被告人。此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事情经过基本一致,且为公诉方提出之证据。
五、曹某的证人证言也证明,其看到的是陈世光骑在被告人身上打,这部分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相同。公诉人表示陈某不能证明被害人先动手伤人,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对本证据的质证,因为曹某目击本案的时候,被害人和被告人已经开始打斗,曹某自然不可能看到双方争斗的最初情况,但双方如何动手的经过依然可以从钟某的证言中查实。不影响被告人的防卫性质。
四、在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沈某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不符合,和同案证人钟某的证言不符合,与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也不尽符合,可以排除。钟某的证言基本和被告人供诉符合,同时可以排除钟某在案发后与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故此,足以认定其真实性。其余证人关于案发之时情况的证言互相也有矛盾之处,不足以为证。
五、从证人刘某的证人可以证实被害人欠被告人工资。公诉人认为欠工资并不是事实,仅仅是双方有未定的工资纠纷。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都证实被害人拖欠工资。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明了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在其摊位人手少的时候不干了,被害人就认为其工作不负责,就要扣发工资,被告人也供述被害人拖欠其工资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权利寻找新的雇主,人手紧缺也是被害人自己需要招聘新员工进行解决的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工作不负责,更何况,就算工作不负责,被害人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也无权利扣发工资。故被害人拖欠工资,过错在先。
综上,公诉方提供了几个矛盾的证人证言,其中有证人钟某、曹某关于案发情况的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排除串供可能性后,足以认定其真实性。证人刘某关于被害人无理拖欠工资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排除串供可能性后,可以认定。公诉人实际上可能用于支持自己指控的证据只有证人沈某、唐某的证人证言,但沈某和唐某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且没有被告人供述相印证,也和其他三位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是为孤证,建议不予采信。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防卫过当(注:如果被害人伤害被告人所用的石头的体积较大,能致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享有无限防卫权并因此无罪,法庭还可以依职权要求检察院对此情节补充侦查),自然不会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宜,并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