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购买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例:甲建筑公司与乙经销商签订签订一份含税价格为116000元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提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逾期1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而乙企业因逾期10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将10000元违约金并入销售额,开具发票(假定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以发票、收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应收账款 126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79.31
主营业务收入108620.69
借:银行存款126000
贷:应收账款126000
乙企业处理如下(以发票、付款回单作为凭证):
借:库存商品 108620.69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379.31
贷:应付账款 126000
借:应付账款 126000
贷:银行存款1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