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的诉讼文书。 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并予以公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如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 人民法院收到的答辩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举证。 关于举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关于举证的方式。依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陈述,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其具体内容可不列入《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 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法院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经核对证据材料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签名确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也应给当事人出具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