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