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户口本名字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名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假释、缓刑的人,不准变更姓名。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无法确认的,还需提供变更姓名人与拟随姓氏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