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认定赔偿责任时,是否扣减侵权人的责任,应当审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李松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蒋培书不承担事故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因此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虽然原告蒋培书受伤前就有骨质疏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蒋培书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自负相应责任,在计算损害赔偿不能考虑损伤参与度,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