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如轮奸罪;一种是比较轻微的犯罪,如虐待罪。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是对“告诉才处理”及其例外的规定,我国刑法“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如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侵害行为人是否承担罪责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到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被害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害人告诉到人民法院后,在宣判之前,告诉人还可以撤回告诉,人民法院在被害人撤回告诉时,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谓“受强制、威吓”,是指被害人被限制了自由,或受到暴力控制,如被捆绑、拘禁或者因受威胁、恫吓而不能或不敢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综上所述,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的。有告诉权的主体共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