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在诉讼过程中,伤残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行垫付,如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其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根据我国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之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保证诉讼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按理应该由加害人承担。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至于胜诉方自愿负担的情况除外。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在诉讼过程中,伤残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行垫付,如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其最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