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具有法定 、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自始至终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隐瞒,且当庭表示认罪,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给家人、给亲朋带来的伤害,态度诚恳。
(二)被告人甲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发展其亲朋好友作为下线,并投入其全部积蓄,获利数额尚不足以支付平时的生活开支。直至晋升为老总后,才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本想退出,但考虑到下面人员的境遇,目前的现状,也只得苟延残喘。如今自己身陷囹圄,家徒四壁,受害人经常上门讨债,家人为此苦不堪言。
(三)被告人甲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四)、被告人甲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交纳罚金。
(五)、对于甲适用缓刑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可能,因为本案非暴力性犯罪,且有基层组织愿意帮教的证明为证,故应适用缓刑,这样有利于对吴于的改造,从而使其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综上所述,做为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甲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