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组织传销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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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领导组织传销罪辩护词的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和结束语这三个部分。首部就是写清楚辩护词是属于领导组织传销罪的无罪辩护词,然后辩护词的正文特别重要,首先要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其次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进行辩护,还有前言和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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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组织传销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二、写辩护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现列举实例如下。

在这里不给大家提供领导组织传销罪辩护词的具体范文,是因为辩护词绝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属手写的,另外,辩护词是要结合领导组织传销罪的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公诉方的公诉意见来进行辩护的,在不同的罪名当中,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一样,但是正文当中的辩护意见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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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公司一个同事在谈一业务,哪知道被人骗进了传销组织,好不容易才找到人了,现在已经被人告了说骗钱啥的,但是他也是受害者,我想问一下辩护词传销组织诈骗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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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二、写辩护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现列举实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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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被朋友首先是骗到了传销组织,现在成了组织骨干成员,现在事情败露被警察给全部抓了,案子最近要在法院进行审理,说到这里我主要想知道传销组织抢劫非法拘禁辩护词
[律师回复] 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担任XXX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指定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两天的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就被告人XXX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XXX注册成为A轮服务中心,其下线会员1415761人,层级48层,非法获利13483770元”这与事实不符。

一、起诉书仅凭系统里显示的数据认定被告人XXX发展下线会员为1415761人与事实不符。
首先XXX借用或者冒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亲朋好友的名义帮助注册成为善心汇A轮功德主和普通会员,不应计入传销的被告人XXX的下线人数;
其次,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不是因为被告人XXX的宣传发展成为会员,而是通过微友发送的琏接二维码直接或者间接加入的,该部分人员不应计入被告人XXX传销的人数。
依(2015)洪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系借用借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虚拟注册的。依据被告人XXX的供述,XXX帮助其家属注册成为会员,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对这部分会员不予认定为被告人XXX的下线人数。

二、系统显示的数据XXX非法获利13483770元与事实不符,善心汇系统里众扶互生系统中显示的数据,并不能认定是被告人XXX实际从善心汇领取13483770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人XXX的供述(侦查15卷,第七次讯问笔录P83一84):我在富人区排了两次单,每排一次单我要布施30万元,收益是10%,收益是3万元,再加上我可以从管理奖中提现15万元,所以每排一次我收进来48万元,我前面的那次排单布施,受助已完成,后面我又排了一次30万元的单,如果完成的话,我也收进48万元,但这次排单没有完成,系统在统计时,把这两次都算进去了,所以平台显示我有96万元的富人钱包。就起诉书指控金额认定为传销资金,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
依(2016)湘01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利的数额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当以被告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有银行明细清单、佣金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但是本案鉴定机关作的鉴定并没有结合被告人的银行明细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并不等于同于个人非法获利,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系统中显式的数据并不等同于被告人XXX个人非法获利的数额,而应以被告人XXX从善心汇系统里实际支取或使用的金额予以认定其非法获利所得数额。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不适借鉴意义。
二、被告人XXX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1、善心汇深圳总公司“众扶互生系统”的创办、筹化、资金的筹集,聘请技术人员建立网站被告人XXX均未参与,对于“众扶互生系统”项目的研发并不知情,XXX在“众扶互生系统”以及海南善心汇公司没有任何股份,也非股东。
2、海南善心汇公司虽然法定代表是被告人XXX,但被告人XXX在公司里没有实际管理和控制公司,XX善心汇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人是他人,公司所得收益权也是归他人个人所有。

3、被告人XXX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对其考察的会员进行培训、宣讲公司运行模式,实际是接受他人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活动中大多是听从他人的指令行事。
基于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被告人XXX应为从犯,而非主犯。依(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可以认定从犯。结合本案被告人XXX所起的作用,XXX接受张某的安排主要是对到海南公司的人员进行讲解、宣讲善心汇的经营模式和接受会员的邀请到各地去宣讲善心汇,表面上看XXX虽是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XXX并不实际掌控公司的管理经营。XXX虽对以他人为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会员等关键作用,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三、(量刑情节)被告人XXX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为从犯,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是对传销活动会员及入会的人员进行宣传,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其在传销活动中主要是接受和听从XXX的安排、指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位置虽是A轮服务中心高级会员,所从事的行为的行为是在他人的授意下进行宣传,发展会员,并对到海南善心汇公司考察的人员进行宣讲深圳善心汇总部的经营模式,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的下线多,非法羸利多,但其作用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一开始被告人XXX只是抱着挣钱还债的想法,接触“云互助”到“3M”等网络传销。拉人头介绍他人入会,从中挣点提成费,但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从另一角度来说,被告人XXX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自己同样也是一个受害者。

4、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X发展下线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案相对其他的传销组织是通过非法拘禁、诱骗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采取非法暴力的手段控制下线有所区别。可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5、被告人XXX具有坦白犯罪事实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XXX在归案后不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案犯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犯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XXX只是初犯,自愿认罪且认罪表现好。
被告人XXX在此前遵纪守法,从未有犯罪前科,被公安抓获后,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的回答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
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被告人XXX传销组织为从犯并且有很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且对其加入的会员没有采取非法拘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让被告人XXX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我的一个好朋友失踪一点时间了,听他的家里人说是找工作,估计就是被骗进了传销组织了,然后我们就报警处理,警方找到那个组织了,那个领导也被抓了,请问一下那个组织领导传销的辩护词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捕后,嫌疑人还是和其他犯罪一样,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的。可是,此类案件较少,辩护词也比较少见。在人们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不清楚辩护词怎么写。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怎么写,特意收集了相关案例的辩护词,希望给您一些参考。
被告人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庭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一)并未组织、领导整个恒大片区八个团队。
1、被告虽担任恒大片区八个团队能力总监,但此系高层安排,非自己主动请缨,积极从事。该片区组长之下其他窗口,如申购统计、教育总监、教育总监配合、自律总监、自律总监配合、经晨总监亦均系高层老总直接指定及任命,所有人员实行轮岗制,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人员只得服从,必须执行,不能拒绝。
2、能力总监仅为虚名、挂名而已,并无实权。在这短暂期间,被告每天从事的工作仅为打电话,上传下达。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其与其他窗口,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并无对片区能力管理方面的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
3、从201×年×月×日至案发的同年同月×日,被告担任片区能力总监的时间较短,仅二十三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因此,自始至终,被告一直处于受人领导、受人指挥、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状态,而非组织、领导了恒大片区八个团队。
(二)被告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120人以上。
起诉书指控恒大片区八个团队参与传销人员累计425人,是根据每个团队自律总管对其所在团队统计后所得出的结论。但本辩护人认为,该数字不具有准确性。
1、众所周知,传销组织若想发展壮大,参与人不断增加是重要方式,他要求新人源源不断充实进来。本案传销组织管理松散,不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流动频繁,流失严重,参与人员为尽快获得提升,直至升级为老总级别,便产生了虚报人数,故意拔高人数的情形;或者借用别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自己出资购买份额。比如,被告团队下面的××,因发展不到下线,便借用两案外人的身份证,由被告出资,让××获得上升机会。诸如此类,八个团队中比比皆是。
2、是否有425人参与传销,值得商榷。我们没有看到425人的身份信息,如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社保证等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证件;有证件的参与人又有多少是自愿加入,而非将证件给他人使用;参与人员有无申购单或申请书,有无转账给上层人员的转账凭证,有无学习记录、上课记录及个人总结,有无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参与人员证言,及参与传销活动的其他痕迹。若仅有姓名,无法确定此人是否存在,更不能认定其是否参与传销。故,在认定恒大片区参与传销人员的人数问题时,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剔除。 但通观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直接认定为参与人员为425人,或者超过120人,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事实。
(三)关于收取传销资金金额问题。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200万元,亦属事实认定不清。既然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就无法确定参与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此200万元系仅根据被告的供述与辩解,亦或是公诉机关自己推断而来。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要求查明被告人获利情况及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回复,也能反映出两机关在该问题上模棱两可的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公诉机关对被告收取200万元传销资金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四)被告未曾因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未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综合以上四点,按照公通字〔2013〕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团队参与传销人员人数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该团队先后有32人参与传销的证据不足。根据公安机关向团队成员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证实该32人的姓名及身份。至于×××绘制的传销图,其中存在大量“不知姓名”的人士,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加之××名下的两人,是用其身份证办理虚假申购,被告出资,并非自己的下线。图中提到的××在案发时已超过50周岁,不符合该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年龄在22至50周岁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团队累计有32人参与。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自始至终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隐瞒,且当庭表示认罪,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给家人、给亲朋带来的伤害,态度诚恳。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作为一个地道的农民,发展其妻子作为下线,并投入其全部积蓄,获利数额尚不足以支付平时的生活开支。直至晋升为直总后,才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本想退出,但考虑到下面人员的境遇,目前的现状,也只得苟延残喘。如今自己身陷囹圄,家徒四壁,受害人经常上门讨债,家人为此苦不堪言。
(四)被告人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五)被告目前的境遇跟国家有关部门的放任也有一定关系。整个大恒大片区及其他片区如此之多的外地人,吃喝拉撒,转账汇款,开会聚集,相信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一点讯息。既如此,应早点介入,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将其遣散回家。而非在起初阶段放水养鱼,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通过刑事追究的方式进行打击。 综上所述,做为被告人被告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徐某,在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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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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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常年在外地打工,给我们说在外地做销售工作,月收入上万,当时都很羡慕他找到了一份好工作,结果被警察抓了,但家里调查,才知道他进了传销组织,家里人都担心他,不知道怎么办好,那传销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崔某某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年 月 日
  作为传销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代理案件,在传销罪的辩护词中,要写清案件事实,针对检察院提出的诉讼,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
最近要写一份组织领导传销辩护词,具体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有没有范文给我参考一下呢?
[律师回复] 湖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廖霄翔律师为被告人胡某出庭辩护。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被告等是共同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胡某等人都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是国家允许其进行的天狮产品直销活动,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更谈不上犯意的联络;
其次,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传销组织中内部是分级管理,一级只管一级的事,不存在组织和分工,所以胡某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既然不是共同犯罪就无所谓主从犯。况且在本案中,每一个成员相对于上线是从,相对下线是主,因此无所谓主从犯。就被告胡某来说,相对于其上线苟斌、吴晓飞来说就是从犯。所以在本案中区分主从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应认可。
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胡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组织者(李文杰)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主犯)逃脱,致使本案被告胡某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对被告胡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胡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们所从事的传销活动成员分为五级,
A、
B、
C、
D、E五级,其中C级又分大
C、中
C、小C,被告人胡某是处于小C级别,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此外,恰为凑巧的是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且所居住的人数由李文杰安排并具有随机性。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发展了10名以上会员的依据是以其家庭成员人数作为认定依据的,事实上,四个被告人中胡某所住的房间为四个租住的房间中面积最大的一间,被告人胡某房间是三室二厅,在平时四个租住的房间的人数都差不多,
胡某房间一般为7、8个人,因当时来了一个新的 “家长”及一些家庭成员,没有来得及租住房间,所以胡某的房间由李文杰安排住了17人。
四、被告胡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面试。而其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其这个“家长”是徒有其名。
按被告人的供述,本案的传销组织中只有大C以上级别的人员才能负责管钱,被告胡某只是小C级别,根本没有达到管钱的级别,只是受组织者李文杰的指令对新进人员进行过面试。
被告胡某家庭成员中就有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有时被告胡某都要听从他们的安排,且租住在内的成员外出的请假、事情汇报很多是由其直接上线苟斌、吴晓飞负责。被告胡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胡某参与传销的时间仅三个多月,其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家长”的时间不到二个月,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且其违
我朋友被骗去做传销了,后来他又拉进去了好多人,前不久,他们传销窝被端了,朋友也被抓到了警察局,网络传销案件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被告人彭某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所宋子雄律师担任被告人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会见和参加庭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为彭某作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彭某应按从犯处理。
(一)、温州炬森公司的郭传志才是主犯:郭传志是整个传销网络的创建者和控制者,郭传志也是本案传销犯罪活动最大的受益者。《浙江温州“6.01”传销专案简介》中已明确,专案组已认定该案的主犯是郭传志。
(二)、被告人彭某是从犯。
1、被告人彭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只是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彭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只是郭传志领导组织的传销犯罪活动体系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本案传销活动中的行为规则的制定、组织、协调都由主犯郭传志等完成和决定,与彭某无关。彭某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是炬森公司引诱的对象。其下属成员的加入和层级的设立等也都是由郭传志等决定,彭某只能被动的接受和服从!
2、彭某本人也是一名受害者,本人也实际亏损。
3、彭某全家都是本案当中最大的受害者,在36人的成员名单中有19人是彭某本人的亲属,一人为彭某本人;唯一的一名商家代表是彭某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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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组织领导传销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原告被告及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事实认定、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对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无罪辩护的重点应当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事实的不合理性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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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姨奶在他邻居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一家公司进行销售,却不知这家公司其实是一家传销组织,现在因为传销组织的原因姨奶也被抓,请问一下传销案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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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乡误入歧途,竟然跟人去组织卖淫了,现在需要写辩护词,请问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咋办,未成年协助组织卖淫辩护词是啥,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整个犯罪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
  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贪图小利,不过被告是在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这2个月间实施的犯罪行为,时间非常短,且卖淫女均系成年人,自愿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只是作为网络代聊,没有威胁、强迫卖淫女卖淫,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易于教育改造,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胡某本人及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为其赎罪。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作为网络代聊直接受汪某某的管理和控制,帮助其招揽嫖客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作用小,都是听从管理和安排。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人胡某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有坦白情节,并愿意缴纳罚金,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希望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积极悔改。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胡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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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有:辩护人信息、犯罪嫌疑人信息、非法拘禁的基本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辩护人应当结合传销组织进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并明确提出辩护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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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年前当了小老板,找了几个人,按法定程序开了一家小公司,是买左旋肉碱减肥茶的,人家这是正儿八经的销售公司,但是却被执法人员查出说涉嫌传销行为,要是朋友的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告人甲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具有法定 、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自始至终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隐瞒,且当庭表示认罪,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给家人、给亲朋带来的伤害,态度诚恳。
(二)被告人甲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发展其亲朋好友作为下线,并投入其全部积蓄,获利数额尚不足以支付平时的生活开支。直至晋升为老总后,才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本想退出,但考虑到下面人员的境遇,目前的现状,也只得苟延残喘。如今自己身陷囹圄,家徒四壁,受害人经常上门讨债,家人为此苦不堪言。
(三)被告人甲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四)、被告人甲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交纳罚金。
(五)、对于甲适用缓刑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可能,因为本案非暴力性犯罪,且有基层组织愿意帮教的证明为证,故应适用缓刑,这样有利于对吴于的改造,从而使其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综上所述,做为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甲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弟弟还在上大学,因为他觉得钱不够用,所以就被其他人给骗进了传销组织,在这期间他因为钱而去参与抢劫非法拘禁别人,现在他被抓进去了,想要为他辩护,传销组织抢劫非法拘禁辩护词该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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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怎么判?
《刑法》第224条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会加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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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哥哥每天沉迷在网络, 不知道每天在干吗, 最近网警找上门来了, 终于才知道原来他一直在网上组织卖淫, 请问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辩护词可以怎么写, 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史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史某某,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辩护人同意本案第
一、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本案整体都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①、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技师、服务员都否认单位(广州银河大酒店桑拿中心)或不清楚单位存在有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只有嫖客一方的指认,在证据法上是一对一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则的规定,是不能直接采信认定的。
②、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卖淫技师是单位总监胡ⅹ欣、单位老板彭ⅹⅹ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四被告均是按单位制度及老板要求程度不同地协助老板间接管理。
③、本案现有证据也只能间接证实该单位有卖淫嫖娼行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
一、第二被告人涉嫌策划、组织卖淫嫖娼行为,不能根据其职务就想当然推定其策划、组织,要以证据说话。
④、根据技师胡ⅹ云的交待:桑拿中心负责人说不能和客人发生关系;根据客人廖ⅹ兴的交待:接待的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或暗示有“特殊服务”。这些表明:各被告主观上并没有追求组织卖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还有禁止卖淫行为的行为。对单位的卖淫现象,各被告人充其量算是放任自流、缺乏监督,而不是去主动追求,积极策划、组织、实施。
⑤、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该单位的财务由老板直接管理控制,业务收入由老板直接支配,四被告并没有从中获益,没有组织卖淫的客观经济动机。
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四被告均是职务不同的打工人员,受命于老板的管理及控制,即使有协助卖淫的行为,也是老板的直接要求或指令,各被告人客观上不得不从。
故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各被告人应全部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按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意见分别定容留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比较准确、妥当。
二、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㈠被告人史某某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各被告人中职务最低,仅仅是管理后勤的部长。
②、被告人史某某在2009年7月初以前一直作咨客,是到09年7月初担任部长的,担任部长才十来天。
③、被告人史某某本职工作是管理服务员,为客人端茶送水,并不管理技师。
④、被告人史某某对单位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清楚,只是在09年6月底才通过上网及同事聊天知道一点。
⑤、被告人史某某知道单位的卖淫嫖娼情况后即提出辞职,只是因为被单位领导拒绝才没有辞成,但足以表明其不愿从事相关工作、远离是非之地的意图,也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单位组织卖淫嫖娼的故意,是生活所迫,职责所定的。
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㈡、被告人史某某有以下酌定情节: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非常坦白、毫无保留。
②、被告人史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③、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口供稳定,没有翻供行为。
④、被告人史某某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在庭审中也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及审判实践,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年龄尚轻、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轻微的协助作用,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我姐夫找了一份工作,是一份销售的工作,最开始天天开会,发现整个人的思想都变了,还找朋友加入他们的单位,最近单位被查封,在知道是传销组织,像我姐夫这样单位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崔某某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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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作为传销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代理案件,在传销罪的辩护词中,要写清案件事实,针对检察院提出的诉讼,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律师可以从被告犯罪情节轻、属于首次犯罪、涉案金额小、有自首情节等方面撰写辩护词。如果有证据,则要提供完整证据,用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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