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故意伤害辩护意见内容有哪些?
一、对刑事部分的建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认定和量刑准确,我没有异议。
二、对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根据公诉人认定的客观事实,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与受害人陈某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杨某应当对陈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害人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后期医疗费、检查费费和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在新华医院就诊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当根据《2012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公布的数据赔偿,具体数额如下:
医疗费:42621.56元、误工费:21448÷365天×180天=10577元(根据湖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20318÷365天×90天=5010元(根据湖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营养费:22天×50元=11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50元=1100元、交通费2041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住宿费4509元、后期医疗、检查费2000元。合计:70358.56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审查起诉的辩护意见当中需要对案件的内容进行说明,对于刑事赔偿部分、以及民事赔偿部分等都需要作出要求。在意见当中,对于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计算需要与实际的计算标准相结合,各项费用都需要进行清算,具体赔偿金额以行业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