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营活动之中,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开具发票,对方才能进成本?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在此作一归纳。
1、随同销售服务或产品收取的违约金,已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价外费用,应交增值税、开发票。
例:客户支付违约金。(提供服务方在价款外,向客户另外收取违约金)
我公司向客户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应收100万,客户延迟付款,另外向我公司赔付违约金10万,问:我公司收到违约金10万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你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给客户,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在服务价款100万之外,另外收到的10万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10万违约金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例: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向客户售房100万,因客户违约另行收取违约金10万元,是否缴增值税?
答: 房地产公司在售房之外,另行收取纳税人违约金10万元,属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之外,另外收取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