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人身权是律师一切权利的基础。律师执业人身权不能有 效的得到保障, 律师的代理权、 辩护权等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 《律 师法》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律师人身 权利的严重问题,在立法中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 不受侵犯。”但是,立法上对律师执业安全方而没有体现应有的保 护, 《律师法》只在第 32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无操作性可言。而《刑事诉讼法》对 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其权利而言要重要得多,而且 许多条款是以前未曾有过的,这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