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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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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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方式,是包括通过调整开庭时间、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保证律师在辩护的过程当中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等。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其实是很大的,包括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等。
如何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如果调整了开庭时间,必须要提前三天把这个消息告知律师,审判过程当中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在辩护的过程当中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好律师的人身安全。

1、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2、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3、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4、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5、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7、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8、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的,要支持律师向申诉人做好释法析理、息诉息访工作。

9、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10、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此时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为自己委托律师的,此时也是为了充分的保障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的,同时,也是赋予了我国的辩护律师很多的权利,但是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合法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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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如何进行?
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的进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理的,比如说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是可以将律师辩护延伸到我国的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的,或者是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让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更好的发挥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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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律师辩护权?
1、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2、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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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闺密,她因为上班路上让车给撞了,现在还在医院养伤,但是肇事司机只是判了缓刑,我帮忙问一下刑事诉讼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是啥,对辩护权的保障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从帮助到辩护——直接提升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现行刑诉法第33条、第96条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谓是辩护制度在侦查阶段的缺位。这使律师不能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更无法主动收集证据,也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处处被动埋下了隐患,无法有效起到保护委托人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仅能提供法律帮助的限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因这条弱化律师作用的规定而放弃了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地位,填补了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真空。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律师在侦查阶段便可行使辩护权,由此在三个方面大大提升了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1)对公权力机关而言,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而辩护权的前移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专业辩护的作用,更全面、更及时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非律师辩护人而言,唯有律师才可以在侦查阶段取得辩护权,这直接提升了律师的执业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可替代的辩护、帮助作用彩票卦黾拥笔氯硕杂诼墒Φ男湃斡胍览担佣黾有淌掳讣辩护率。
(3)对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允许“亲友”代为聘请律师会拓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渠道,改变了过去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办案机关要求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才能参与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律师因为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又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书,导致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形;有利于律师尽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可以切实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补旧增新——拓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
新刑诉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条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使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有了切实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权利,避免了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由于缺少专业法律知识,放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使回避制度“形式化”、“过场化”,更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避免了律师有力无处使,不能及时保护委托人权益的尴尬局面。
新刑诉法第36条、第37条、第39条分别明确了律师享有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效防止了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会见有意或无意的拖延;明确了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以及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材料的权利,保障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了解案情权、提出辩护意见权。从而拓宽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使律师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法可依。
新刑诉法第38条是在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后,对现行刑诉法第36条所作的改进,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了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便于律师及时了解案件事实,有效进行辩护。
新刑诉法第56条第2款第一次明确了律师亦可依法申请排除“毒树之果”(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扩大了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条使律师拥有向批捕部门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使律师辩护权在审查批捕阶段得到体现。
现行刑诉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本条赋予了律师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不再限于取保候审一种强制措施,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灵活性与选择性。
由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诉法的补旧增新,切实拓宽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
三、设定义务,更明确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新刑诉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此条虽为律师执业设定了应遵守的义务,但也同时设置了保护律师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律师同侦查机关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由于所处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矛盾,律师稍不留神便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执业风险。对此,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违反前述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此规定改变了公权力机关有权“既查办犯罪嫌疑人、又查办律师”的局面,同时加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维权渠道,从而为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大胆维护委托人权利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此外,新刑诉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同时,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这些规定在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同时,也明确了律师在辩护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进而全方位保障了律师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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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律师辩护人的权利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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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叔叔他前段时间因为涉嫌一起非法传销案件被抓了,但是我叔叔他是那件案件的从发我叔叔,他现在很担心,所以他想聘请律师,他现在想了解一下。如何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律师回复]
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概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提出意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投诉权。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现实的原因,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执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实现,特别是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 一)会见权难以保障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充分行使会见权,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务中,律师的会见权却难以保障,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率较低、会见质量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执法观念陈旧,“ 重打击轻保护”、“ 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执法观念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但侦查机关目前普遍采取权利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有权聘请律师,因而造成律师行使会见权的程序难以启动。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偏差。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对“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认识模糊,甚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三是侦查人员在场监听导致会见质量不高。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侦查人员在场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给会见双方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犯罪嫌疑人不敢如实反映情况,律师也无法全面地了解案情,造成会见质量不高。
( 二)调查取证权难以实现
控辩平等原则和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如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出于指控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往往没有全面履行客观义务,一般在侦查阶段不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也仅仅注意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因而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不愿意申请侦控机关收集证据,但律师自行进行调研又受到诸多限制。一是来自程序立法方面的制约。刑诉法第 37条及相关规定,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在取得上述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还应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二是来自实体立法方面的制约《刑法》第306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应负刑事责任。由于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设计较为原则,没有具体规范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要求,因而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属违法的,没有量化的标准,从而造成实践中同样的行为有的是依法执业,有的却是触犯刑律。
( 三)阅卷权运行效果不理想
由于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职权主义色彩过浓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具体在阅卷权问题上,就是过于强调侦控机关的优势而过多地限制律师庭前对案情的了解。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所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辩护律师仅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程序性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查阅。而审判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却是与侦查、起诉阶段的职权主义迥然不同的当事人主义,法律没有对公诉机关所附“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 伏击审判”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障律师权利的改革方式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是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是与司法诉讼制度相适应和相配套的。
(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即审前程序强调职权主义,警察和检察官在诉讼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较小,而进入审判阶段后,则移植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特点,实行抗辩式庭审方式。与此相对应,在审前程序中对律师会见权限制较多。笔者认为,与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我国不宜规定在警察、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在场权,但应当减少对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约,明确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既没有许可的义务也不应对会见过程进行监听。
( 二)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
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该制度仍然留有不少的职权主义的烙印和职权主义模式传统的影响,但是,司法民主化已成为世界潮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有相互借鉴的趋势。我国在立法上可以考虑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平衡性。在具体制度上可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可以进行没有强制力的调查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拥有具有强制力的调查权,并且当律师向检察官、法官申请调取证据时,检察官、法官有进行调查的义务。
( 三)关于律师阅卷权
笔者认为,法律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解“决伏击审判”问题,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开庭前对案件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为开庭审理作充分的准备,以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与效率。鉴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对抗式庭审方式、同时实行审判前的职权主义为主导诉讼模式的实际,为了解决律师阅卷权行使难的问题,使律师在审判前对案件情况有充分了解,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制度的做法,是可行的。
三、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改革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明确了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大致发展方向。但在具体设计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现成制度,应当在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作细致的考虑。
( 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由于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过窄,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导致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从控辩平等的角度考虑,应当赋予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以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目的。完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的侦查人员在场制度。笔者认为,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律师行使会见权时侦查人员在场是必要的,但应当设计合理的程序,以既能保证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控制,又能提高会见的质量和效果。据此,应当在刑诉法中对侦查机关的在场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即侦查机关在场只是监视而不能监听,不能涉及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更不能限制谈话内容。
( 二)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其向委托书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刑事法律制度。这是律师执业身份保障的核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有严密的身份保障制度,而律师所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身份优势,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必然降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 三)确立证据展示制度。
我国刑诉法自 1996 年修订后,部分地移植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庭审方式,在审判阶段强调控辩平等。所有这些,为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准备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证据展示制度应适用于审判阶段的提起公诉后至一审开庭审理前这一期间。应明确证据展示时必须坚持依法展示、对等展示、诚信等原则,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外,未经展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出示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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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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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不当得利,我想要帮他请律师辩护,我想咨询一下辩护不当得利怎样辩护词才合理?
[律师回复] 辩护需要辩护词,那么辩护不当得利怎样辩护词如下:
【案情】原告系东莞某公司的会计。2013年12月,该公司向被告采购了6万元货物,让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订金3000元,后因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订单没有履行。
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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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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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找到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根据我国的现状来看,假冒专利罪是属于一个新罪名,所以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呢,会根据事实状况来进行判决,那么辩护词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来进行说明,其次,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完全实施相关犯罪来进行相关辩护,要求法院进行重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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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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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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