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货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计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的标准计算。目前司法实践中常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年利率6%计算逾期货款利息,实则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