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控被告人吴##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擅自挪用旧村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证据不足。
(1)2015-6-6日亓##的询问笔录第3页“##庄村土地复垦项目总投资252万元,莱##级补助216万元,自筹资金35万余元,首期莱##拨付启动资金87万元”。
(2)2015-8-2日刘##的询问笔录第4页“?问##庄的旧村土地复垦补偿资金来源是什么?答:我记得市财政局拨付了80多万的补偿款,##办事处垫资了170万左右,一共是250多万元。” 2015-7-30##前“?讲一下你们村土地复垦项目的情况。------我们村土地复垦的拆迁范围是主路以西,大约有110户需要拆迁,按政策可以补偿250万元左右------前期工作比较顺利,一共拆除了80多户,共补偿了村民200余万元。
(3)2015-9-1日亓##提供的《##庄村旧村拆迁改造土地复垦项目》证实复垦需拆迁114户。
(4)2015亓#办事处##庄村旧村复垦项目核销申请“经测算项目完成还需拆迁资金500万元”证实资金不充分,调研不足是造成核销的原因。
(5)2015-6-17##前笔录第6页“你们村旧村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没有成功,你们村两委对##办事处拨付给你们的旧村土地复垦项目资金是如何处理的?答:按规定说##办事处拨付给我们的旧村土地复垦资金,当时我们##办事处的刘##主任和高##副书记都说过##办事处拨付给我们的旧村土地复垦资金是给我们村垫资的钱,当时我们村两委也都答复了这个事情,后来村里确实一直也没有钱------因此也就无法归还”证实办事处拨付的钱,是##庄村委会向办事处的借款,是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以上的证言证实,莱##财政一共拨付国家复垦资金是87万元,而##庄村在进行土地复垦,需要搬迁的是114户,房屋拆迁搬迁费用已经支付了200多万,该笔土地复垦费用也远远超过87万元。而办事处垫资是借款性质,是要还的,不属于国家财政资金。且87万复垦费用是立项审批之后就发放了,这些钱用完了之后,又使用的办事处的垫资,之后在拆除过程中才涉及的老年房安置等事宜,因此,87万元已经全部用于土地复垦,未做其他用途。退一步讲,既然财政的拨款不足以支付土地复垦的费用,且土地复垦费用已经花了200多万,进行老年周转房安置又在之后,至少也无法排除公诉机关指控的这87万元就用于土地复垦,而##庄村进行老年安置房等的费用是用的办事处垫资。因此,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证据不足。
2、指控被告人吴##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土地复垦项目被核销,国家财产遭受255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造成项目被核销的原因多种,且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55万元证据不足。
(1)2015年9月23日(11次)##前笔录“?当时你们向##办事处的汇报材料上写的土地复垦需要的费用是多少钱?答:当时我们向##办事处的汇报材料上写的土地复垦需要费用是500多万元。
(2)2015-9-6日刘##第3页“?##庄村旧村土地复垦项目核销的原因是什么?:------主要原因是他们村两委对土地复垦房屋拆除的补偿测算和动员不充分,没有充分和要拆迁房屋的村民沟通协商好,关于房屋拆除的补偿金额计算不准确,没有论证好
(3)2015-6-9日李##(5页):“?你们##办事处##庄村旧村土地复垦项目核销的原因是什么、答:##庄村委对旧村土地复垦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不扎实,与需要拆除房屋的村民沟通不充分,对房屋拆除的难度和补偿了解的不清楚-----我们办事处也有责任。”
(4)2015-6-6日亓##的询问笔录第3页“2010年1月份,##办事处申请对这两个项目核销并通过批准。2010年3月份,市财政局将拨付的193万元补助资金收回。”证实莱##财政拨款的87万,政府已经收回,并未造成损失。
(5)2015-8-2日刘##的询问笔录第6页“##庄村旧村土地复垦项目核销后,##办事处追还过向##庄村旧村土地复垦项目垫付的资金吗?------被核销后,莱##财政局要求我们返回##庄旧村土地复垦项目的启动资金,我们按照莱##财政局的要求替##庄村按时返还了莱##财政局拨付的启动资金。之后,办事处曾经要求他们返还拨付资金,当时##庄村委表示等到村里发展起来有了钱再返还这些拨付的资金。”证实第一87万元政府已经收回,未造成损失;第
二、核销后,##庄村是拖欠办事处的借款,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纠纷。
(6)2015-6-11日刘##的询问笔录第4页“我们申请核销---后,莱##财政局要求我们返回##庄旧村土地复垦项目的启动资金,我们按照莱##财政局的要求替##庄村按时返还了莱##财政局拨付的启动资金。之后,我们办事处曾经要求他们返还拨付资金,当时两个村两委均表示等到村里发展起来有了钱再返还这些拨付的资金
(7)2015-6-9日李##(4页):“到了2010年1月份我们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申请核销了这两个项目,并返还了上级拨付的相应的启动资金。”
综上,根据以上的证据证实,造成##庄村土地复垦项目被核销的原因存在:认识不够,调研不足,资金不到位等多种原因,并不是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致,且项目被核销后,87万元政府已经全部收回,并无造成其他损失。办事处的垫资是借款性质,属于民事纠纷,因此,指控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
二、指控被告人吴##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应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本案中,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旧村改造项目在前,与土地复垦项目存在交叉,而按照资金的发放情况,2015-12-1日##办事处财政所的证明证实为建设##家园在2007-2015共拨付给该村土地补偿款为428.4736元,而按照规定应当支付485.425元,尚欠该村土地补偿款56.9514元。也就是说进行旧村改造项目的资金尚未发全,而土地复垦费用也仅仅是发了87万,且当时土地复垦已经花了200多万,而根据被告人购买保险的时间可以看出,是在2010-12-1日,是在发放土地复垦费用87万元之后,因此,被告人购买保险的钱是用的办事处的垫资或者村内其他收入,退一步讲,即使是土地补偿款既然已经发到村里,且在给村民的地上物补偿款均已发放的情况下,也属于##村委会集体财产,而不是侵犯国家财产,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当不管是土地补偿款还是办事处给##庄村委会的垫付资金,当政府发放到集体时,该国家财产就转化为集体财产。他们擅自缴纳保险的行为属于侵犯##庄村委会集体财产的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