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不持异议。
二、犯罪事实部分,对第一次卖树所得赃款10600元,因证据不足,不宜作出认定。
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应当为31100元(第二次卖树得赃款14400元、第三次16700元)。对第一次卖树10600元赃款,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仅有第二次(18年1月26日)、第三次(4月24日)、第四次(4月28日)、第五次(5月22日)供述中有记载,第一次供述中没有记录,被告妻子的证言也未提过有该笔赃款的存在,也无打款记录、某县木材老板支付10600元的证据。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仅有供述,无其它证据印证,不足以证明有10600元赃款存在。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以予以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等。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过去一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村委会证明,被告人在该村过去一惯表现良好,村民对此人评价好,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从犯罪的动机上看,是因为家庭贫困,没有收入来源,为解决家庭的生计问题才产生了伐木卖钱的念头,相比较一般的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
4被告人真诚悔罪,向林业部门写了检讨书。被告人等因滥伐林木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林业资源造成的破坏,主动向镇政府、县林业局联名写了检讨书。
5、被告人主动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补种树苗350株。被告人滥伐林木被林业局处以责令补种林树木280株的行政处罚后,被告实际补种数量达到了350株,超出70株,被告以自己的实际行为真诚悔罪,主动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
四、被告人刚过滥伐林木罪“数额巨大”的起点,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第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上包括本数三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第
二、从被告犯罪数额看,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59.53立方,刚过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陕西省林业厅、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量起点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为起点,刚过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
被告具有坦白的一个法定从轻情节,具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