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一、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现象较为常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法律表述为“需要补充侦查”,语焉不详。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是检察院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包括定罪证据存疑和量刑证据存疑两种情形。
三、定罪证据存疑,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证据存疑,譬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指控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据不够充分;量刑证据存疑,是指证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的证据存疑,譬如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明诈骗金额的证据存疑。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