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在原告当事人起诉后,行政机关必须应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地位和威信问题。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认真作好以下工作:
1. 确定出庭应诉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由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指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治安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指定作出第一次行政裁决的下级公安机关应诉。例如,某市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公民的决定,该公民不服处罚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了第二次决定,如果该公民仍不服而起诉到法院,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可以指定作出第一次裁决的公安分局应诉。
2.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交答辩状。一般来说,从接到起诉状副本次日起,15日之内被告应提交答辩状。被告如果到期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3. 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4.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可以提出反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原告还 有未被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新发现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变更原 处罚决定,也不能要求法院以裁决加重处罚。但可以另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