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违约金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因此,违约行为的发生是适用违约金责任的前提。违约行为,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具体的合同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应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于合同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请求支付违约金,只有在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导致主合同义务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或履行迟延时,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94条、107条和108条,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其中实际违约又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四种形态。当事人可以区分不同的违约形态约定不同的违约金,也可以就某种特定的具体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有发生了符合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时才得适用违约金。如果没有发生约定情形的违约行为,即便有其它类型的违约行为存在,也不得适用违约金责任。
另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基于我国民法上公平原则,当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时,当事人即便违约,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金的适用。